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本省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需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其他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危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危害人数5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危害人数5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辖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危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危害人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道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危害人数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县、区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3.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发生后,随即启动特别重大(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响应,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即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3.2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