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精神,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人道主义、扶残助残,立足基层、面向群众,普惠与特惠相结合,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深入实施助残工程,加快建设残疾人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让残疾人公平共享社会文明进步成果,共建和谐湛江。到2012年,初步建成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全市残疾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到2020年,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持平,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与全体人民共享小康社会,基本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和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残有所助。
二、大力实施十项助残工程
(一)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工作,建立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加大康复经费投入,保障各项康复工作顺利进行。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按辖区总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标准安排日常康复经费的规定,除省补贴外,市、县二级财政按30%、10%比例安排。建立健全以专科医疗机构为骨干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学龄前聋儿、脑瘫、自闭症、智障儿童康复教育训练机构建设,扶持和促进县(市、区)级康复机构发展,满足残疾人特别是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基本康复需求。继续深入开展“爱心复明工程”活动,免费为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加强残疾预防,减少出生缺陷,控制残疾的发生。加强普及预防残疾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预防残疾意识。
(二)实施残疾人生活保障工程。建立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为基础,以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将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残疾人家庭发生临时生活困难的,当地政府应从社会救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并将贫困残疾人作为城乡医疗重点救助对象,确保残疾人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学生保险等;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家庭长期困难的残疾人适当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无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单独立户且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及重度残疾人,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贫困残疾人家庭,要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按分类施保政策给予重点保障。实行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免费邮递盲人读物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