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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对已承包到户,核发《草原经营权证》,落实草原“双权一制”的,要坚持草原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原则,进一步稳定和巩固。对落实不规范、不彻底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

  (三)对没有落实草原“双权一制”的,要按照有关政策,公平、合理、彻底将所有的草原全部承包到户。划分草原的人口数按2002年12月末人口数为准,为与1997年落实“双权一制”的截止时间相一致,此次承包期至2026年12月31日。国有农牧林场、水库,要按照中共通辽市委、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农牧场进一步落实完善耕地和草牧场承包责任制意见的通知》(通党字〔2005〕23号)进行落实。

  (四)对难以分散经营的小块草原可进行联户经营。针对农区、山区草原面积小、不集中、难以均衡到户,分散经营难度大等实际情况,通过嘎查村村民大会研究决定,可联户经营、统一管理,实行保护性利用。但联户中的户数、每户亩数、四至界线必须清晰,实际收益要到户。城镇郊区的小片草原也可借鉴上述做法,做好承包到户工作。

  (五)对预留的草原进行全面清查。已经落实草原“双权一制”的地区,要对预留的嘎查村集体草原进行全面清查,已经预留的,不得超过本嘎查村草原总面积的5%,对超出5%的机动草原,要全部划分到户,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草原面积;尚未落实草牧场“双权一制”的地区,此次不得预留机动草原。要依法规范机动草原的发包及其收益管理。

  (六)对外发包的草牧场也要落实到农牧户。对过去已承包、租赁、合股经营、治理开发“四荒”合同到期的,不再继续发包,收回草牧场后重新承包到户;对合同未到期的,此次也要进行划分,落实到农牧户,计入落实“双权一制”草牧场面积之内,但仍由原承包户经营,待合同到期后,交予后续承包者经营。具体操作办法由各旗县市区负责制定。

  (七)要进一步规范草原流转。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健全草原流转相关制度,完善合同,确保草原流转合法、规范、有序。建立健全草原流转中介机构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草原流转中介服务,及时做好草原承包纠纷调处工作,妥善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好农牧民在使用经营草原中的权益。

  (八)按自治区规定的格式印制证书和合同文本。各旗县市区要按照内政发〔1996〕138号文件规定的格式,印制《草原所有权证》、《草原使用权证》、《草牧场承包经营权证》和《草牧场承包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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