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0〕104号)精神,保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顺利贯彻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草原家庭承包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国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落实对牧民的生产性补贴和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政策。这是国家新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于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加快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牧民持续增收意义重大。贯彻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基本前提是要全面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将草原全部落实到户。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市实行了草畜双承包责任制,从1989年开始,落实了草原“双权一制”,2004年又进一步进行了完善。但是,在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工作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有些地方没有落实到户或落实的不彻底、有的形式上落实了而实际没有真正落实、机动草原预留过多、非牧人员占用草原、四至界限不清、档案资料和证件丢失等等。由于草原没有落实到户,导致相关的草原保护建设项目、惠牧政策难以落实。未承包到户的草原已成为破坏草原案件的多发区。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草原家庭承包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草原“双权一制”政策落实情况回头看,抓紧把草原全部落实到户,为落实惠牧政策奠定基础。
二、扎扎实实地把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政策落实好
(一)凡是没有落实到户的草原,一般都存在矛盾集中,落实难度大等问题。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的规定》(内政发〔1996〕138号),中共通辽市委、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耕地二轮延包和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意见》(通党字〔2003〕30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0〕104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草原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把未落实到户的草原全部落实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