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土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我市廉租住房用地总量为113.85亩,其中市区67.5亩,各县(市)46.35亩,包括新增土地和部分回收土地。
部分与商品房或其他住房建设项目捆绑而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的用地,应折算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用地供应总量。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用地指导思想
廉租住房保障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为切实保证土地供应,国土部门应根据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计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度加大廉租住房的开发建设力度。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用地年度指引
2009年,供应廉租住房保障用地37.95亩,其中市区22.5亩,各县(市)15.45亩。
2010年,供应廉租住房保障用地37.95亩,其中市区22.5亩,各县(市)15.45亩。
2011年,供应廉租住房保障用地37.95亩,其中市区22.5亩,各县(市)15.45亩。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总额
规划期内,预计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总需求为15180.9万元,其中市区7629万元,各县(市)7551.9万元。廉租住房建设资金14517万元,其中市区7218万元,各县(市)7299万元;租赁补贴资金663.9万元,其中市区411万元,各县(市)252.9万元。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规划期内,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按规定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安排解决。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度指引
2009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预计支出5439万元,其中市区2450.4万元,各县(市)2988.6万元。
2010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预计支出4949.1万元,其中市区2630.4万元,各县(市)2318.7万元。
2011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预计支出4792.8万元,其中市区2548.2万元,各县(市)224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