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现有人员整合。对社区事务工作站现职工作人员进行整合,分3年时间过渡到位。具体过渡办法是:现职工作人员符合上述录用条件的,经考核合格予以直接聘用;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4045”人员,由街道(镇)安排社区公益性岗位,可以作为公益性岗位享受补贴;也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社区居委会从事居民自治工作;对既不符合录用条件又不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通过社区再就业渠道转入社区服务其他领域工作。社会工作者原则上每年组织招聘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农村社区、城市社区的不同需求分别招聘。
(四)待遇标准。社会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由市、区财政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的渠道全额拨款解决。社会工作者工资福利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补(津)贴、绩效奖金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构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补(津)贴由全市统一最低标准,绩效奖金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按照《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着力解决社区扁平化管理工作推进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锡委办发〔2010〕61号)执行)。社会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挂钩,2010年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70%;2011年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85%;至2012年,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水平持平。以后形成自然调整机制,并于每年的7月1日调整到位。
各区要建立社会工作者待遇自然增长机制。
五、管理和监督
社区事务工作站接受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镇)的业务指导。根据各自分工,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镇)要做好社区事务工作站的协调、管理、监督和社会工作者的考核、录用工作。
(一)市民政部门为全市社区事务工作站主管部门。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办公室为社区事务工作站的直接主管部门。街道(镇)社区事务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培训、考核、奖励、惩戒和退出制度。
(二)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社区事务工作站人员经费预算安排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负责招录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工作者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待遇落实的监督管理。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工作者培训考核的组织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工作者的劳动关系管理、社会保险待遇的指导和落实工作。街道(镇)社区事务办公室负责社会工作者的用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