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员配置、录用及待遇标准
(一)劳动关系及岗位配备。社会工作者实行合同制,依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社会工作者原则上由街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托区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免费人事代理。由市人保部门负责协调,以街道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开户手续。
社区事务工作站按照每300户左右1名的标准配置社会工作者,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户数较多的社区,设站长1名,副站长2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社区事务工作站综合岗位设:党群工作助理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协理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劳资关系协理员)、人口信息管理员、计划生育指导员、综合治理管理员、民政(老龄)残联管理员、市民(文明)素质协理员。实际工作岗位人数可根据社区居民户数合理配备。
(二)社会工作者录用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2.有志从事社区工作,热爱社区建设事业,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3.学历年龄和专业要求:文化程度要求大专以上;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续聘人员年龄事适当放宽);社会工作专业毕业或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优先,计算机应用达到国家(省)二级水平,具有岗位匹配专业者优先。4.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5.身体健康。
(三)社会工作者录用程序。社会工作者录用实行公开招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负责招录工作。招录时,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办法。
1.提交申请。由所属街道提出社会工作者需求计划,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批准。
2.统一招聘。经批准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3.组织考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理论考试,开考比例为3∶1。在笔试合格线以上的人选中按照录用计划数的3倍组织面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实施,市相关职能部门参与。
4. 分配录用。考试合格符合录用条件的,采取个人自愿和组织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统一分配至各区。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约定试用期。
5. 持证上岗。被录用的社会工作者,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关资格认定证书,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