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的确定符合客观实际,并以结果为导向。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 (指标设置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绩效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优先使用最具部门(单位)或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经济性。绩效评价指标设计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 (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指标。
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 (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的选用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以选用不同的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评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