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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6.告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第六条 奖励金发放方式。

  (一)财政支付的人员,其奖励金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代发单位应与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二)单位支付的人员,其奖励金由单位按月发放到人。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2月底前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第八条 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全市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人口计生部门要专门设立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条 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制度,具体办法按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符合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文件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属历年奖励对象,其奖励金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历年奖励对象的变更。

  (一)奖励资格确认前死亡的对象,不予发放奖励补助金。

  (二)确认资格后,奖励对象在领取奖励补助金期间户口迁移至省内其他地区或外省的,由迁出地继续兑现完毕。

  (三)退休时未领取奖励补助金的,将户口迁到省内其他地区,但原国有、集体企业依然存在的,仍由原单位负责兑现奖励,若原国有、集体企业无力承担的,由原企业所在地财政负担;将户口迁到外省且未按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文件确认奖励资格的,不再列入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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