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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湛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按本办法执行。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三条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条 奖励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有工作单位的干部职工,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其工资供给渠道支付;工资供给渠道无法解决的,经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核实后由本级财政支付。

  (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纳入户籍所在地财政预算。

  第五条 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由市级财政支付的奖励对象,其奖励资格由单位审核把关,报经市人口计生局确认。申请人先填写《湛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市申请表》),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同时附上《市申请表》所要求上报的材料送市人口计生局审批。确认其奖励资格后,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好《湛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报批表》(以下简称《市报批表》)连同已审核的《市申请表》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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