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划(建设)部门未在规定限期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信息并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
(三)公安机关对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涉嫌犯罪且符合立案条件,而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立案侦查或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四)监察部门没有按照规定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须追究行政责任的土地违法案件并立案调查;
(五)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没有查验合法用地手续,给予供电、供水、供气;
(六)对土地违法案件负有查处职能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发生严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分别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
(一)县(市、区)、镇(乡)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造成管辖区一年度内累计出现5宗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或2宗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处理;
(二)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或者压案不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
(一)公安机关对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对涉嫌犯罪且符合立案条件,而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立案侦查或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危害结果持续扩大;
(二)监察部门对符合追究行政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没有按规定立案调查,导致危害结果持续扩大;
(三)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没有按规定配合停电、停水、停气,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四)负有查处职能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持续恶化,造成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五)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受诫勉谈话2次以上。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县(市、区)、镇(乡)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