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2.完善各类用地手续的处罚标准。
“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凡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的,完善用地手续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赤坎区、霞山区、湛江开发区按用地面积为5元/平方米。
(2)麻章区、坡头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按用地面积为3元/平方米。
(3)各县(市)的处罚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代表)2/3人员同意后,可申请办理征为国有用地手续。
(三)完善“三旧”改造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不再按本实施意见中完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的规定处理。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规定。
六、妥善处理“三旧”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
“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及旧村庄改造中的空闲地,可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一)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属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批次报批方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其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七、“三旧”改造中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和有关优惠政策
(一)土地出让金的收取。
划拨土地出让、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等,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市区的按《湛江市区土地出让金标准计算办法》和《湛江市区镇级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计算办法》办理。县(市)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按各地相关规定办理。
工业用地符合城乡规划,且改造后不改变用途,需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出让价款。“三旧”改造项目中属政府产权的公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符合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企业厂房用地,改为企业自用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科研机构以及产品设计和动漫制作产业用地时,如保留原土地登记用途的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