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项目改造方案》经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送市“三旧”改造办备案。县(市)《项目改造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涉及完善用地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项目,其改造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因地制宜,采取多种运作方式进行“三旧”改造
在“三旧”改造中,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其余的可采取多种形式改造。
(一)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
在“三旧”改造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民营、外资和非公有成分为主的企业旧厂房用地,可向所在地政府申请改造。国有和国有成份为主的企业旧厂房用地,中央、省属和外地驻湛企业由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市、县(市、区)所属企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所在地政府申请列入“三旧”改造项目,可自行改造。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合作改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的旧村庄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改为国有用地的,应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其中,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其全资子公司)依照规划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旧村庄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除属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的外,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用地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参照旧城镇改造的相关政策办理,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三)市场主体整合旧城镇相邻多宗地块统一改造或联合改造。
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属于相邻多宗地块统一改造的,各地块的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联合改造,也可由市场主体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土地转让合同,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对自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房屋建筑进行集中改造。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收购人和被收购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