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荐报名的,进入面试前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遴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遴选职位的比例不得低于3:1,达不到比例的取消遴选计划。
第十五条 遴选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职位适应能力。
笔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遴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面试由遴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笔试、面试试卷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遴选单位统一命制。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6:4的比例,合成确定考试综合成绩。
第十六条 根据遴选职位名额和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差额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遴选职位名额不足3人的,差额1人;超过3人不足7人的,差额2人;超过7人不足12人的,差额3人;12人以上的,差额5人。
第十七条 遴选单位依据遴选职位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对考察合格者,由遴选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指定的医院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体检情况,由遴选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提出拟遴选对象,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拟遴选对象所在单位、遴选机关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所属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遴选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3-6个月。试用期间,遴选人员在原单位的一切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要求办理转任等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