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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组通字〔2010〕42号)


省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反馈。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补充工作,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党政公务员选拔培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公务员,是指省直机关采取公开考试和平级转任方式,从市以下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市以下机关公务员”)中公开择优选拔公务员。

  第三条 省直机关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按照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应当根据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般每年进行1-2次。

  第七条 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原则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进行。

  因工作需要,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省直机关可以单独组织遴选,省垂直管理部门可以单独在系统内组织遴选,遴选方案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同意。

第二章 遴选资格条件

  第八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公务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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