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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保监局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保监局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深府办〔2010〕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保监局《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积极创造有利条件,营造良好氛围,推进深圳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深圳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签署的《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中国保监会《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19号)的工作要求,指导深圳地区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是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精神,高起点、高标准建设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双方共同确定的深圳保险业改革创新重点领域之一。改革试点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车险市场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推动产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有益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和保险业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了特区“先行先试”精神和要求。改革试点立足于丰富产品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车险费率形成机制,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保险需求,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交通安全畅顺,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鼓励保险创新,提高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为全国产险业深化体制改革、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借鉴。

  改革试点工作是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赋予深圳保险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历史赋予深圳保险业的光荣使命。改革直接关系到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公司的自身经营,也关系到整个产险业的稳定与发展。全行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特区意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振奋精神,真抓实干,积极落实有关要求,协调一致,共同努力,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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