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查人员对所评案卷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对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评查组织机构应当要求有关评查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 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案卷评查结果
第二十条 评查组织机构应当在案卷评查结束后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组织的案卷评查,应当在结束后20日内将评查情况抄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案卷评查的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和政府机关绩效考核体系。
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组织案卷评查的,评查结果应当作为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相关考核和内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评查组织机构可以对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案卷优秀率较高的被评查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案卷不合格率比较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评查组织机构对不合格的案卷,如果发现执法行为明显违法的,可以按照《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出具《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行政过错的,可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在案卷评查中发现除前款所列情形之外其他不符合案卷评查标准的问题,评查组织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行政执法机关,要求其改进工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0日内向评查组织机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查组织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评查案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