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一般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适当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三)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四)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行政许可案卷的一般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行政许可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三)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十二条 具体的评查标准和方法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案卷评查程序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每次抽查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
案卷评查可以检查全部案卷,也可以按时间段、案卷序号或者其他方式抽查部分案卷。
评查组织机构可以组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有关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交叉评查。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成立案卷评查小组。评查小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选报的评查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查工作方案,确定案卷评查的有关事项;
(二)确定评查人员;
(三)在开展案卷评查7日前书面告知行政执法部门评查的时间和要求;
(四)评查人员对照案卷评查标准审查案卷;
(五)评查组织机构在评查结束后制作案卷评查单,并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如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查结果之日起3日内向评查组织机构提出。
评查组织机构对有异议的案卷进行复核,确认评判有误的予以修正,并最终确定案卷成绩。
第十七条 评查人员评查案卷应当公平、公正,不得隐瞒案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