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在具体行政行为完成后,应当依法将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备案卷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案卷管理工作。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二)负责案卷的接收、审核、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三)按照规定定期将案卷移送档案管理机构;
(四)与案卷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案卷评查标准
第九条 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基础标准是判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基础标准根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设立若干项目,凡有一项不达标的即评定为不合格案卷。
一般标准是判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理以及案卷档案制作质量的标准。一般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和案卷归档规范设立若干项目,每个项目下设若干要素,并设定相应分值。对不符合要素要求或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基础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准确适用法律;
(四)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实施行政处罚是否依法履行主要程序;
(六)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存在导致该行政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案卷的基础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二)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三)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准确适用法律;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五)实施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履行主要程序;
(六)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存在导致该行政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