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0〕1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由此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 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发现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评查工作。
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评查组织机构)负责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自行对其下属机构或受其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体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