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宏观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参与制定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依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核、核准等工作,指导和管理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
(六)指导加工贸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市管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依法监督管理本市加工贸易进出口工作。
(七)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依法审核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承办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对外援助业务,监督本市承担的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
(八)依法办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依法核准(或审核上报)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在本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牵头制定赴境外举办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的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境内外举办的上述活动。
(九)负责口岸开设、关闭、调整的审核上报;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市内各级口岸管理机构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十)综合协调和指导各类经济开发区(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下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综合协调本市有关世界贸易组织和自由贸易区事务的具体工作,依法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指导协调国外对本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口岸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口岸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卫和信访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保密、政务公开、财务和资产管理、督办等行政事务;组织研究外经贸发展趋势和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依法承办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在本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参与全市性的对外经贸重要外事活动;联系安排领导的外事活动计划和重要外宾的接待工作;指导本系统外事和对外交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