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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和金融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6、市人民政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委、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境外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广和指导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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