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0]27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
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公示活动,选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进行公示。
(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
(二)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
(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本条款所指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还包括使用省级政府投资的企业投资重大项目。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和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三)建设地点;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
(五)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
(六)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七)负责审批项目的单位名称、通讯地址;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 公示方式包括专栏公示和公告公示。
专栏公示是指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qhfgwgovcn)和《青海日报》开辟专栏登载公示内容。
公告公示是指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发布公示公告。除在上述媒体专栏公示外,还应当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