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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市区廉租住房“三分离”运作模式相关事项的通知

  1.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需求由各区申请,经市住建委审核后,由市住建委从市宜居公司收购房源中统一调配;廉租住户因条件改善、死亡等原因丧失配租条件的,市宜居公司负责收回并纳入待配租房源。剩余房源在预留适当比例(不超过10%)以确保新增实物配租需求后,由市宜居公司统一市场化出租。

  2.租金收缴及配租房屋修缮。各区申领的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由各区政府落实街道办事处或其社区居委会按市住建委核定的租金标准向廉租住户收取;收取租金也由各区统筹用于配租房屋的修缮、小区物业管理;收取租金不足以抵偿配租房屋修缮及后期物业维护的,由各区财政予以补足。各区政府要确保廉租住房实物资产、设施安全完好,满足入住要求。

  3.物业管理。所有配建、统建的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其中实物配租部分房源应交纳的物业费、水电费,由各区政府落实所在街道办事处统一收缴给物业公司,廉租住户欠缴的物业费、水电费部分由各区财政补足;市宜居公司运营房源应交纳的物业费、水电费,由市宜居公司自行缴纳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选择由市宜居公司会同居民小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共同指定。

  六、 归口管理、专业运营

  1.出让的安置房地块内配套商业设施产权归市宜居公司所有。

  2.出让地块公告中应明确幼儿园、学校、菜场、社区用房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时序,上述设施建成后其资产无偿移交给市宜居公司,使用权可交给项目所在地区政府。

  3.原市益安项目建设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菜市场等公共设施及超市、门面房等商业资产划归市宜居公司所有。

  七、其他事项

  1.在商品房开发及安置房代建出让地块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其建筑面积、户数应纳入所在地块规划指标(容积率、停车位、小学、幼儿园、菜市场等配套公建规模)的核定比例之内。市城乡规划局应在今后地块规划指标条件中予以明示。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交付标准是否满足我市规定,由市住建委纳入居民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内容。

  2.对各区已列入廉租住房项目补助资金计划,而实际又作为安置房分配使用的,由各区限期清理,并提出异地还建房源计划,报经市住建委、市发改委联合审批后,最迟须在两年内按同等建筑面积交付给市宜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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