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市区廉租住房“三分离”运作模式相关事项的通知
(芜政办〔20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建设与投资相分离、管理与运营相分离”的建、管、养三分离运作模式,加快推进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形成建设投资与资产运营的良性发展局面,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2010〕80号)及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市区廉租住房“三分离”运作模式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廉租住房产权持有人和资产收购(回购)方为市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市区范围内所有已建、在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包括以出让方式供地(含商品房开发项目和安置房代建项目)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地项目中配建和统建的廉租住房,其廉租住房产权持有人和资产收购(回购)方统一为市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宜居公司”)。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签订廉租住房回购(购买)协议的,收购主体统一变更为市宜居公司。
二、廉租住房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标准
市住建委尽快制定并发布市区统一的廉租住房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标准,作为全市廉租住房竣工交付的验收标准。
在该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按原实物标准接收;在该标准发布之日后交付的廉租住房,原建设合同有明确交付标准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市住建委制定的标准执行。原建设合同约定标准不应低于市住建委制定的标准。
市国土局、市国土收储中心、市宜居公司应明确将市住建委制定的廉租住房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标准,作为今后建设或出让的廉租住房项目合同内容和交付标准。
三、廉租住房资产权证手续
1.以出让方式供地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市宜居公司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原项目业主单位办理资产收购和实物移交手续,市宜居公司办理收购资产产权初始登记时,按规定缴纳房产契税、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市住建委据此核发房地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