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坚持统筹兼顾、城乡一体的原则。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城乡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城乡一体,整体推进。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临时救助要严格审核审批程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临时救助主要是针对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的暂时困难给予一次性救助,扶持救助对象尽快脱离困境,鼓励救助对象通过劳动自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
  坚持社会参与、互助互济的原则。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互帮互助、定向捐助等活动。
  三、规范程序,严格核定临时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是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二是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相应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三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四是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五是因区域性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六是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七是属于各类专项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交通事故救助、教育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应负担范围的人员;八是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救助标准可视困难家庭的具体情况,原则上给予5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资金全部发放现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户主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书面申请时需同时携带相关身份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确保那些的确应该救助的对象得到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