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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0]27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省民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青海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青政〔2005〕42号)精神,现就建立并实施全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本省城乡居民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性救助制度,是我省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在各方面的积极努力下,初步形成了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并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重大现实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除后顾之忧。
  二、明确责任,准确把握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制度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临时救助对象基本情况的调查等相关工作。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应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和贫困程度实行分类救助,以“救急救难”为主,突出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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