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府办〔2010〕23号)
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动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建立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综合环境,依据《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是指《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比例:
(一)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湛机关事业单位、驻湛部队)非商业楼宇、中心城区其他住宅楼或商住楼住宅部分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电费,按100%比例补贴;
(二)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非商业楼宇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电费,按70%比例补贴;
(三)中心城区经营性娱乐场所、旅业、酒店及商场的城市景观照明不予补贴;
(四)现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经改造符合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要求的,可享受本条第(一)、(二)项相应电费补贴。
第四条 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核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申请表;
2.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3.供电部门提供的电费发票。
(二)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组织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拟定申请单位(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用电总负荷量和电费单价。
(三)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管理中心的核查意见会同财政部门核准申请单位(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