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海洋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开展近岸海域环境容量调查,制定我市海洋生态保护总体规划。加强湛江湾、雷州湾、流沙湾、英罗湾和国家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环境综合治理,研究、推广水产养殖废水的处理技术;加快建设高位池养虾废水处理系统,严格控制水产养殖废水污染。健全重点海域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做好入海排污口的监测监视和监控。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成县(市)基层监测点,形成覆盖全市近岸海域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水产养殖、船舶排污及港口环境执法监督。严格执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等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定期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
十一、加强湛江港内渔业设施清理。全面清理湛江港内网箱养殖、吊养和网门等渔业设施。进一步核实登记港内现有渔业设施,并由市辖各区政府与养殖者签订拆除协议。鼓励养殖者自行拆除,对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逾期不拆除的,组织强行拆除。2011年底前,湛江港内违规渔业设施要全部清理完毕。
十二、加强渔业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渔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推广使用渔船安全通信终端,年内全市安装通信终端的大中型渔船要达60%,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安装,实现对作业渔船的动态监控和实时跟踪。推广使用渔船IC卡管理系统。落实5人以上集体救生浮(筏)的配备工作。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从源头上堵查事故隐患。
十三、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的领导。建立海洋综合管理协调机制,解决海洋开发、区域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市海洋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协调解决海洋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四、加大对海洋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海洋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加大对海洋科技、海洋环保、海洋综合管理、海洋信息化等方面的投入。健全海洋环保资金投入机制,加快构建海洋开发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投入绩效考评制度,加强涉海资金审计,实施涉海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