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湛机编〔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广东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9〕18号)精神,设立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卫生局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全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的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实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