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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转户农牧民在5年内,继续享有原计划生育政策和享有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由现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新农保的转户农牧民,允许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选择参加新农保。在城镇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的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按规定终止新农保关系,已参保资金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转户农牧民在转户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继续在原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医疗保障直到年度期满;转户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城市低保对象的,同时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转户农牧民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市(镇)学生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待遇;各级政府要及时将这些农牧民子女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纳入城市(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确保有学可上。外省籍落户人员子女在青参加高考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转户农牧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进入城市(镇)落户人员购置普通商品房。
  (九)建立健全就业保障制度。转户农牧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可纳入城镇失业登记服务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同时以提升综合素质和转移就业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人口进行多种类型、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
  (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制度。转户农牧民中符合当地城市(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牧区五保对象纳入城市(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日常生活确有困难,需要集中供养的五保户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十一)建立健全优抚保障制度。转户农牧民子女在转户前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和期满后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的优待和安置政策;转户农牧民中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执行城镇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并享受相应的优抚优待政策。各地要搭建土地(草场)流转服务平台,负责办理农牧民土地、草场、林地、林木以及宅基地、农房的处置和补偿事宜,切实防止转户农牧民权益受损,防止土地、林地闲置和撂荒,具体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要研究出台转户农牧民附着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上的各类权益保障办法,鼓励以股权等形式予以确认和延续。要研究出台转户农牧民特别是失地转户农牧民的养老保障办法,尽可能在征地拆迁补偿时一并考虑。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持续加大城市(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气、邮政通信、环境保护、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大力提高城市(镇)承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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