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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五)实施居住证制度和“蓝印户口”制度
  在省内务工经商、投资兴业的暂住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2.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3.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5.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暂不具备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条件,在省内连续居住并已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无犯罪记录的暂住人口,可申办“蓝印户口”。办理“蓝印户口”人员其原籍户口不予注销。
  办理“蓝印户口”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除享有办理居住证后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子女接受高中教育;
  2.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3.依法承租城镇公共租赁住房;
  4.依法参加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5.政府提供的其他服务。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一)建立健全承包地处置机制。农牧民整户迁入西宁市区落户的,允许5年过渡期内继续保留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转户农牧民整户迁入其他城市(镇)的,允许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鼓励农牧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转户农牧民在过渡期或承包期内,自愿将土地(草场)交回村(牧)委会的,应获得合理补偿。过渡期或承包期满后,土地(草场)由村(牧)委会收回。
  (二)建立健全宅基地处置机制。转户农牧民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农房进入农房土地交易市场,合法上市流转。自愿退出的宅基地、集中安置后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宅基地、农房置换城市(镇)住房。
  (三)建立健全林地处置机制。农牧民整户迁入西宁市区落户的,允许5年过渡期内继续保留林权,迁入其他城市(镇)的,允许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林权;积极引导农牧民将承包林地(包括林木)依法通过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本村的股份制林业经营组织、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对自愿退出承包林地和林木资产的,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过渡期或承包期满后,林地应交回村(牧)委会,对有资本投入的林木,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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