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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档案、督查、督办、后勤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对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全局的机构编制、干部考核等人事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纪检监察、党群、工青妇、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和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负责组织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编制本局资金预算,并协助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工作。协调“创模”、“创卫”等相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环境保护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建议;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应诉以及国家赔偿有关事宜等;指导全市环境保护普法工作;组织环保系统执法培训;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对口联系宣教中心。

  (四)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

  协调省级以上审批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市级审批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核、审批;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核准;负责实施区域限批。

  (五)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建设、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管理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订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承担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辐射环境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辐射应急预案;审查辐射事故预防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参与反核恐怖袭击工作;监督管理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涉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初审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转移的初审和备案工作;对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核、审批、竣工验收及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口联系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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