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湛机编〔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广东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9〕18号)精神,设立湛江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标志认证、资质认可等工作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三)增加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
(四)增加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五)加强统筹协调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
(六)加强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
(七)加强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拟订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辖区排污费征收,指导并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排污费的征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