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禽养殖业。种植业的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区域内耕地、保护地和园地的面积;水产养殖业的调查内容是调查区域内鱼、虾、贝、蟹等人工养殖水产品的产量,及网箱养殖的产量和面积等;畜禽养殖业的调查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调查内容是调查区域内生猪≥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的养殖单元的畜禽养殖总量(即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养殖总量);发表调查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调查内容包括畜禽养殖种类、存栏量、出栏量、饲养周期、清粪方式、粪便利用方式、尿液/污水处理方式等。
3.城镇生活源的调查范围。包括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独立燃烧设施,基本调查单位为州(地、市);机动车污染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机动车,按州(地、市)为基本单位填报机动车保有量,以及其中分年度注册登记车辆数。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2010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三)调查内容。调查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以“十二五”规划重点控制的污染物、今后一段时期内解决环境保护的重点、热点问题为重点,结合即将施行的“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调查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废水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12项;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6项;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等类别。工业源危险废物按照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1号令发布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报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四)调查方法
1.工业污染源采取对重点调查企业发表调查与非重点企业按比例估算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2.农业污染源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逐个发表调查,并采用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其他农业源污染物排放由县(区、行委)根据统计耕地、保护地和园地面积、畜禽和水产养殖数量等指标,通过排污强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3.城镇生活污染源以州(地、市)为基本调查单位,调查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产排污系数核算区域的污染物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