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发挥骨干企业作用,做好粮食产销合作对接。积极引导和扶持全省粮油大型骨干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督促企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承担的国家粮油调控任务。继续协助办好第七届(福建)七省粮食产销协作洽谈会,推动我省企业与沿海地区的粮食流通合作与发展。主动加强与销区企业联系,巩固完善粮食产销协作关系,建立健全以销定购、以购促销、产销衔接、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产销双赢。大力协助合肥市粮食局办好第六届长三角粮食发展与合作会议,进一步密切与长三角中心城市的粮食产销对接。
五、建立健全粮食统计制度,提供可靠信息服务保障。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修订完善《安徽省粮食统计制度》。按照“强基、扩面、提质”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全省粮食经营者的统计考核工作力度,提高粮食企业统计数据质量。适时建立全省粮食流通统计信用等级考评制度,全面提升全社会粮食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全省粮食流通统计信用等级考评制度,开展粮食经营者流通统计“星级”等级评估,提高统计数据的公信度。继续扎实开展粮食统计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提高粮食统计咨询、服务、分析、预测综合能力,及时为各级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提供服务。
六、完善粮食应急体系建设,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继续抓好市场粮油价格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粮油市场价格动态和供需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健全粮食应急机制和监测预警机制,不断完善粮食应急体系,实行紧急事件快速报告和处置制度,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没有出台粮食应急预案的县(区)尽快出台预案,指导各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以增强应对粮食突发事件能力。加强对指定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的管理工作,抓好全省粮食应急示范点建设工作。
七、继续加大对粮食市场监管,规范粮食从业行为。按照“谁发证、谁审核、谁管理”的原则,继续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对新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要严格审核,不得随意放宽条件,降低门槛。按照新修订的《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要求,对全省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逐户核定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并会同发展改革、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