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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帮扶、被帮扶方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实行问责:

  (一)县(市、区)、乡镇(街道)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年度考评结果,第一次考评有50%的贫困村不及格,第二次考评有40%的贫困村不及格,第三次考评有20%的贫困村不及格的;在年中或年终检查考核中,未完成责任目标,经组织考核认定考评结果在60分以下,受到通报批评,被要求整改,但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

  (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没有按上级要求实行挂村办点的。

  (三)没有建立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本级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以及与本级年度财政收入递增幅度相适应的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财政保障经费递增机制,影响了本地“双到”工作开展的。

  (四)因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的;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本地区在落实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中出现其他问题,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帮扶、被帮扶方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或者部门、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

  (一)未按规定要求将本地贫困农户危房列入改造计划或者虽列入计划但没有组织实施的;未将本地符合条件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农户列入保障计划或者虽列入计划但没有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贫困户危房改造、村容村貌整治过程中出现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违纪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

  (三)帮扶单位没有履行扶贫工作责任,影响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措施落实造成工作被动的;对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建档立卡不完善、填报数据不真实、驻村干部管理不到位,经书面催促督办仍未改正的。

  (四)因核实贫困户方法简单,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不认真审核贫困户档案,导致贫困户信息严重失实,引起群众上访或影响恶劣的。

  (五)帮扶单位没有按上级要求安排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到帮扶点指导工作的;没有对定点帮扶的贫困户制定稳定增收脱贫的具体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人的;没有对帮扶村派出常驻村工作组或派驻村干部长期不住村的;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贫困家庭解决困难,导致应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因贫困被动辍学,或者导致贫困家庭因贫困没能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没有积极安排帮扶项目资金、物资或者虽已安排但落实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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