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
第四条 对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责任人问责,遵循实事求是、权责统一、罚当其责、公开公正,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帮扶方负有下列工作责任:
(一)承担帮扶任务的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制订具体到村到户的帮扶措施并组织落实;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指导帮扶工作;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0号)要求,积极筹集帮扶资金,并按省、市制定的扶贫工作责任制和考评办法组织考评,确保如期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帮扶工作目标任务。
(二)各帮扶单位要结合被帮扶地和被帮扶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帮扶总体规划措施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具体的驻村扶户责任人,并自主克服各种困难,自筹工作经费,按要求完成帮扶工作目标任务。
(三)承担帮扶任务的驻村工作组(队)或扶户干部是帮扶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帮扶总体规划措施和年度实施计划逐项组织实施到户、到具体项目,联系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六条 被帮扶方负有下列工作责任:
(一)被帮扶的有关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是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实施者和责任者,负责组织制定本地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到村到户的帮扶措施,并组织实施;主动配合帮扶单位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确保定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二)被帮扶的有关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粤办发〔2009〕20号文的要求,制定所有到村到户帮扶资金的管理制度并专账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按照帮扶资金的用途使用,确保帮扶资金发挥效益。
(三)被帮扶的有关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对缺乏应有工作能力和精神面貌、弄虚作假、不积极配合做好帮扶工作,或者由于人为原因致使贫困户大面积返贫,造成恶劣影响的贫困村党支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给予责令公开道歉、调整或免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