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办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党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湛各单位:
《湛江市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日
湛江市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以下简称“双到”)工作,促进帮扶地区、帮扶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落实帮扶措施的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到2012年如期高质量完成对口帮扶任务和目标,根据《广东省扶贫开发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粤办发〔2010〕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负有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任务的帮扶和被帮扶方的下列党政机关、单位、被帮扶贫困村领导成员及有关人员:
(一)县(市、区,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被帮扶贫困村的党支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
(二)市、县(市、区)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三)市、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四)市扶贫开发“双到”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的协调组负责人。
(五)各级扶贫开发“双到”资金审批、划拨、管理、使用的有关负责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问责,是指负有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任务的帮扶和被帮扶方党政机关、单位、被帮扶贫困村的领导成员及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扶贫开发工作职责,没有按要求完成“双到”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扶贫开发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其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