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的通知
(湛府〔2010〕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责任,增强地方职能部门工作合力,提高社会保险服务管理水平,决定对现行市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由市级垂直管理调整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属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制调整总体原则
(一)保持全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统一社会保险政策,实行基金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分级建账。
(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成建制下放,包括人、财、物的管理职能。现有核定的人员编制不减,按2010年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下划。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地管理后,现有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实行5年过渡,过渡期内保持现行标准不降低。
二、体制调整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
取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分局,将现行市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改设为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归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务接受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组织指导和监督,经费独立核算,其中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社保分局合并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县(市、区)分局人、财、物及管理职能一并相应划归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基金核算与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各社会保险项目基金征缴额按规定全部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规定上缴省、市调剂金。社会保险各项待遇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三)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关于印发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下属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湛机编〔2002〕48号)和《关于印发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县(市)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湛机编办〔2005〕36号)核定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纳入当地政府编制总额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局依据核定的编制总额,按照原交流人员“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移交人员名单,并做好人员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