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要符合规定的格式和我局公文办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核稿。承办单位领导核稿后,送局办公室进行统一复核,报局领导签发。核稿的重点内容:办复稿是否对议案、建议或提案所提问题进行逐一答复;答复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对内容有错误、格式不符合要求的,由局办公室退回相关单位重办。
第十四条 协调。对于涉及几个单位业务的议案、建议和提案件,局办公室要积极协调,指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服从局办公室的裁定,积极承办,主动征求会办单位的意见;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局办理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或本局无法单独办理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局办公室要在接到任务10日内以本局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经批准后移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办理。
第十五条 催办。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承办任务,局办公室要经常与各承办单位保持联系,督促检查承办情况。承办单位要做办理计划,安排进度,按期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要说明原因,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并限期完成。
第十六条 答复。办复件一律由局办公室以自治区地税局的名义答复,统一分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立卷、存档。各承办处室应按照本局有关规定,交办理的底稿、副本和有关材料立卷存档。
第十八条 复查、反馈。每年承办工作结束后,局办公室应主动征求自治区人大、政协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我局办理工作的意见。凡发现办理不符合要求或代表、委员不满意的,要查明原因,并责成有关承办单位重办或补办。
第十九条 总结。每年承办工作结束后,局办公室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报自治区人大、政协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条 各种承办件的处理。
(一)独办件的办理。对本局单独承办的独办件,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