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局内各单位在承办议案、建议和提案的过程中,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做到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又实事求是;对议案、建议和提案中所提的合理化建议要认真研究和采纳;不得不加分析地认为所提建议不可行、不能办,也不能不顾政策及实际可能做出承诺。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和联系,对一些重要的议案、建议和提案,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起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具体邀请程序和方式由局办公室根据办理情况商承办单位共同确定。
第八条 对议案、建议和提案所提的问题和要求,要逐条答复,不允许敷衍塞责、推诿拖拉。答复语气要诚恳、谦虚,文字要通顺、简明。
第九条 承办议案、建议和提案函复件时,要按照统一的格式函复,根据议案、建议或提案的解决程度在发文头纸右上角将办理结果分为A、B、C、D四类。A类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类指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D类指所提问题无法解决可作参考。
办理程序
第十条 登记、批分、汇报。局办公室收到议案、建议和提案后,进行统一登记(包括来文日期、编号、内容、代表和委员姓名,承办类别),并按照局内各单位的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拟订办理计划呈报局领导。
第十一条 交办、登记。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对承办工作的要求、指示,将议案、建议和提案进行交办。各承办单位在接到承办件时要进行登记、编号,以防丢失、漏办、贻误。
第十二条 承办。
(一)局内各单位在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前,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阅,提出工作要求,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落实专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具体承办。如发现有交办不准的,应在5日内退回局办公室并书面说明情况,由局办公室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二)局内各单位在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时,对所提的问题和要求,要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有针对性地逐条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