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桂地税办发〔2010〕96号)
局内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承办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以下简称议案、建议)以及全国、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使之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依据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对议案、建议、提案承办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政务、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形式;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局内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办理。
办理职责与要求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议案、建议和提案的承接、汇报、布置、协调、督办、总结工作。其他局内各单位负责承办与其业务相关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四条 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工作实效,立足解决问题。对代表和委员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受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和委员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工作每年应在规定的办复期限内结束。对一些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议案、建议和提案,不能按期办复的,应向局办公室和有关代表、委员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