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调剂金的征集基数按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当期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确定,征集比例为10%,市级调剂金在各地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目标考核和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市级调剂金使用计划。市级调剂金的下拨由基础调剂金和缺口调剂金两部分组成。基础调剂金按各地本年度上解调剂金的70%下拨。缺口补助调剂金在各地完成失业保险目标任务后,失业保险基金仍收不抵支时支付。其缺口部分由本地失业保险积累基金(或同级财政)和市级调剂金共同分担,但市级调剂金分担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地上解调剂金总额的150%。
(三)市级调剂金实行全额结算,按季全额缴拨,各县(市)、区应及时缴拨应上解的调剂金,年底结算,多退少补。
(四)市级调剂金由各地财政部门通过失业保险财政专户上解,上解的调剂金转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管理。市级调剂金的下拨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调剂金使用计划,从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下拨到市本级、县(市) 、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过渡期内各地失业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仍归当地管理。
(六)过渡期后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和基金缺口分担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基金收支预算管理
(一)下达年度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市地税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经市政府同意,每年根据省下达的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数,结合县(市)、区和市本级上年度失业保险参保、征收和扩面等工作情况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对各县(市)、区和市本级下达年度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
(二)失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市、县(市) 、区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各自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失业登记人数预测,分别编制市、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各县(市)、区预算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审核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和人民银行复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一)市政府成立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调解决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基金统收统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考核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完成失业保险各项工作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