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政策标准,强化基础管理
(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全市统一执行《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和市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失业保险政策,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各级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经费预算用于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原制定的地方性规定与《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和市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及标准。完善参保单位信息登记,实行参保人员实名制,健全个人缴费记录,把个人缴费记录作为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的依据。严格按照《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的业务流程和有关规定,规范失业人员备案、报告、登记、审核、复审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申报、初审、复审、核准、签领等运行程序。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统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至65%执行并实行社会化发放。失业保险金计算办法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定额医疗补助、住院医疗补助、丧葬抚恤补助等待遇标准,均按《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及市有关文件执行。
(三) 建立失业保险市级中心数据库。全市失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统一业务软件,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县(市)、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操作和基础数据录入,全部业务数据统一输入市中心数据库集中管理。
(四)开展全市失业保险基础业务日常监管。探索建立基础业务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各地失业保险业务的日常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四、建立过渡期市级调剂金制度
按照“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的基本要求,分步实施,先实行市级调剂金制度,逐步过渡到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结合我市实际,2011年9月底前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过渡期办法,即坚持市本级、县(市) 、区自我保障为主,市级调剂为辅的原则,建立失业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