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配备人员编制。为确保工作连续性,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人员编制随职责划转。人员划转后,各级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量,对公积金中心的人员编制予以合理配备,具体由公积金中心提出初步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办理。
三、实施步骤
(一)冻结。自发文之日起,冻结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原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一切资产和人员编制。
(二)清理。2011年1月20日前,原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自查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
2.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账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
3.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否合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真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
4.违规贷款、挤占挪用资金明细及追缴清欠情况;
5.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合规,入账价值是否准确;
6.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账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账是否相符;
7.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
8.其他资金管理情况,中心办实体和对外投资的清理情况;
9.管理机构的财产、经费、债权和债务按照《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10.原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维修基金等资金一并移交同级财政或相关单位。
(三)核查。2011年1月30日前,由同级审计部门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原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效益的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四)移交。从2011年2月10日起,在当地政府和财政、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下,将原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转入县公积金中心相应账户内;资产移交后,县公积金中心将资产移交情况书面报当地政府,同时抄报市公积金中心。
四、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