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1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广东建设,现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 适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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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1300
| 12.5
|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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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1100
| 10.5
|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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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 950
| 9.3
| 汕头、惠州、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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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 850
| 8.3
|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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