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府办〔2010〕8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人士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认定和广州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享受的礼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本人或者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10年以上,企业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市外经贸局认定其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一)投资一般性项目累计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
(二)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部门认定)累计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
(三)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企业上年度累计出口总额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
(四)所投资企业上1年纳税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者所投资企业近3年纳税金额累计达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纳税金额不含海关代征关税及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投资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以及广州鼓励发展产业的,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分别由市教育局、科技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体育局、民政局认定其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
(一)为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等无偿捐赠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