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
(潍政发〔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已经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潍坊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
残疾人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免除杂费、寄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活费;普通高中、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普通高级中学、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在录取条件上给予残疾学生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对在文艺、体育及其他方面有特殊专长的残疾人可以破格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