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渡口渡船重大安全隐患的确认、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参与渡口渡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渔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完善渔船(含从事渔获物运输的渔船和观光休闲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渔船载客渡运;
(二)加强对渔船在渡船航行水域进行捕捞作业、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的治理。
第十一条 航道部门职责:
(一)对渡口水域的公共航道进行管理和养护,按职责及时清除公共航道内的碍航物,保障渡口公共航道安全畅通;
(二)根据渡口水域公共航道的情况按规定设置和养护助航标志,保障助航标志效能正常。
第十二条 水务部门职责:
负责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加强对渡船航行水域的采砂碍航行为的治理。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职责:
负责渡口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要时协助维护渡运秩序。
第十四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和协调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具体职责:
(一)负责渡口设置、迁移和撤销的审批;
(二)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制,与镇政府(街道办)政府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纳入对其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三)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四)在灾害天气、洪水发生期间和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渡运高峰期,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组织打击取缔本行政区域内非法渡运行为;
(六)制定本市(区)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要求组织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工作;
(七)对本市(区)渡口、渡船的建设、维修保养和撤渡建桥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
(八)根据指定渡口管理部门的预算建议,将义渡、半义渡的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渡工工资等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渡口管理部门职责: